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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仲裁庭:《DS611 -- 欧盟诉中国知识产权执法措施案》

·7462 字·15 分钟

2025年7月21日,DS611的上诉仲裁庭推翻了此前的专家组报告中的核心观点之一—— 反诉禁令 ASI 不违反中国在TRIPS协定下承担的义务。仲裁庭重新解释了TRIPS协定Article 1.1第一句以及Article 28.1和Article 28.2,认为Article 1.1第一句中 实施 give effect 的义务不仅要求成员在其国内法律体系中实施TRIPS协定的规定,还包含一项 推论 corollary ——不得 阻碍 frustrate 其他成员在各自领土上所实施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执行体系的运作。基于这一解释,仲裁庭认定反诉禁令政策事实上阻碍了 标准必要专利 SEP 权利人行使其他成员依Article 28.1授予的专有权利和依Article 28.2授予的缔结许可合同的权利,从而违反了TRIPS协定。

一、仲裁庭对Article 1.1第一句的重新解释 #

仲裁庭推翻专家组观点的逻辑起点,在于对TRIPS协定Article 1.1第一句的重新解释。该条款规定:

各成员应实施本协定的规定。 Members shall give eff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

1. 实施 give effect 的通常含义 #

仲裁庭首先从 实施 give effect 一词的通常含义入手。仲裁庭指出, 实施 give effect 的含义是 使运作 to make operative 使生效 to render operative ,而 运作 operative 的定义为 以运作或工作为特征;处于运作或生效状态 characterized by operating or working; being in operation or force (上诉裁决第4.55段)。由此,仲裁庭得出结论, 实施 give effect 一词不仅指制定国内立法以实施TRIPS协定条款的行为,还包括 在持续基础上使协定条款生效的相应行动 the corresponding action of giving eff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Agreement on an ongoing basis (上诉裁决第4.55段)。

在这一点上,仲裁庭与专家组产生了关键分歧。专家组认为 实施 give effect to 的含义可以理解为要求成员 实施、使之有效或使之运作 implement, make effective, or make operative TRIPS协定的条款(专家组报告第7.217段),并将其等同于Article 1.1第二句和第三句中使用的 实施 implement 一词,从而将义务范围限缩为仅要求成员在其国内法律体系中实施TRIPS协定的条款(专家组报告第7.222段、第7.231段)。仲裁庭则明确指出,专家组未能认识到Article 1.1第一句中的 实施 give effect 比第二句和第三句中使用的 实施 implement 具有更广泛的内涵。仲裁庭特别注意到, 第二句和第三句中的 实施 implement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仅指一次性的制定行为,而第一句中的 实施 give effect 则必然要求一种积极的、持续的义务,以确保TRIPS协定的条款在持续的基础上被使之运作(上诉裁决第4.55段)。仲裁庭进一步指出,英文和法文文本在第一句和后续句子中使用了不同的术语(英文为 give effectimplement ) ,法文为 donneront effet auxmettre en œuvre ,这表明在各句中使用不同表达是经过刻意选择的(上诉裁决第4.55段脚注135)。

2. 上下文分析 #

在上下文分析方面,仲裁庭同意专家组认为Article 1.1的第二句和第三句是第一句的直接上下文。但仲裁庭进一步指出了一个重要层面:第一句本身也是其自身上下文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句以 成员应当 Members shall 开头,为每个成员创设了使协定条款生效的义务(上诉裁决第4.58段)。这一义务意味着每个WTO成员都必须建立一套有效和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体系。

仲裁庭将分析扩展到了TRIPS协定的更广泛上下文。仲裁庭指出,TRIPS协定的运作方式是要求各成员建立和维护 国家制度体系 national systems 以保护知识产权,这些国家体系将在各成员的领土管辖范围内确立一套共同的最低标准(上诉裁决第4.59段)。关键的是,仲裁庭认为各成员的"国家制度体系"并非孤立存在——TRIPS协定本身就规定了成员之间的合作机制,如Article 69(关于消除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国际贸易的合作)、Article 63.3(信息交换义务)和Article 40.3(关于合同许可中反竞争行为的磋商机制)(上诉裁决第4.60段)。

专家组在此问题上持截然不同的立场。专家组从第二句和第三句推论,Article 1.1第一句的义务仅涉及"各成员在其国内法律体系中对TRIPS协定条款的各自独立的实施"(专家组报告第7.215段、第7.222段),且不包含任何关于TRIPS协定的宗旨和目的或其他WTO成员实施TRIPS协定的额外义务(专家组报告第7.231段)。仲裁庭的不同在于,它从更广泛的上下文中识别出各国制度体系之间存在互动关系,从而为第一句义务的延伸提供了解释基础。

3. 宗旨和目的 #

在宗旨和目的方面,仲裁庭审查了TRIPS协定序言第一段:

期望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阻碍,并考虑到需要促进对知识产权的有效和充分保护…… Desiring to reduce distortions and impediments to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need to promote effective and adequat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仲裁庭从中得出TRIPS协定的宗旨和目的是促进知识产权的有效和充分保护与执行,同时使其不成为贸易壁垒(上诉裁决第4.63段)。

仲裁庭还特别强调了Article 7(目标条款)的解释作用,该条规定: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及技术转让和传播,有助于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的相互利益,并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及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The protection and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hould contribute to the promotion of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nd to the transfer and dissemination of technology, to the mutual advantage of producers and users of technological knowledge and in a manner conducive to social and economic welfare, and to a balance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仲裁庭认为,专家组未能适当地考虑Article 7的上下文,特别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行应有助于"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这一要素(上诉裁决第4.69段)。

专家组在宗旨和目的问题上的立场是:国际公法的习惯解释规则要求根据条约的宗旨和目的来确定条约的通常含义,但这并不意味着条约的具体条款必然被解释为禁止与该条约宗旨和目的相矛盾或相削弱的措施(专家组报告脚注625)。仲裁庭则认为,宗旨和目的结合Article 7的上下文,确认了TRIPS协定的运作方式是通过各成员在各自领土内实施最低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标准来实现的,如果允许成员阻碍其他成员的实施,则协定条款将被架空(上诉裁决第4.65段、第4.70段)。

4. 结论 #

基于以上分析,仲裁庭得出其核心结论(上诉裁决第4.73段):

如果允许成员阻碍其他成员履行其在TRIPS协定下的义务,则TRIPS协定的条款将被架空。 The provisions of the TRIPS Agreement would be rendered inoperative if Members were allowed to frustrate other Members' implementation of their obligations under the TRIPS Agreement.

因此,仲裁庭裁定,Article 1.1第一句中只存在一项义务,即在其领土内"使协定条款生效"的义务,而该义务的推论是在这样做的同时,不得阻碍其他成员在各自领土上所实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体系的运作(上诉裁决第4.74段)。仲裁庭同时也小心地划定了界限:它同意中国的论点,即TRIPS协定并未建立一个跨越国界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的超国家体系(上诉裁决第4.72段),也不能被解释为创设一项"额外义务"(上诉裁决第4.71段)。仲裁庭所阐明的不是一项新的或额外的义务,而是"give effect"义务本身所内含的必然推论。

仲裁庭据此推翻了专家组报告第7.231段的上诉裁决(上诉裁决第4.75段)。

二、仲裁庭对Article 28.1(结合Article 1.1)的重新解释与适用 #

1. 专家组解释 #

Article 28.1规定:

专利授予其所有权人下列专有权利:(a)如一专利的客体是产品,则防止第三方未经所有权人同意而进行制造、使用、标价出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而进口该产品的行为…… A patent shall confer on its owner the following exclusive rights: (a) where the subject matter of a patent is a product, to prevent third parties not having the owner's consent from the acts of: making, using, offering for sale, selling, or importing for these purposes that product...

专家组认为,Article 1.1第一句结合Article 28.1要求成员"在其国内法律体系中确保专利赋予其所有人Article 28.1规定的专有权"(专家组报告第7.240段)。由于专利权是领土性的——依据经由Article 2.1纳入TRIPS协定的《巴黎公约》第4条之二,各成员授予的同一发明的专利是相互独立的——专家组认为"没有理由将这些条款解释为涉及专利权人在其他WTO成员领土上的权利"(专家组报告第7.240段),并据此认定欧盟未能证明反诉禁令政策违反Article 28.1(专家组报告第7.242段)。

2. 上诉仲裁庭解释 #

仲裁庭同意专利权的领土性原则,即Article 28.1所确认的专有权仅在授予专利的成员的领土范围内有效(上诉裁决第4.83段)。仲裁庭也同意,就Article 28.1本身而言,该条款要求成员在其国内法律体系中确保专利赋予其所有人该条款所列的专有权(上诉裁决第4.83段)。

然而,仲裁庭指出,基于其对Article 1.1第一句的正确解释, 实施 give effect 义务要求WTO成员在其国内体系中使TRIPS协定条款运作,同时不得阻碍其他WTO成员在其领土上依据TRIPS协定实施的知识产权体系的运作——这包括由各成员在其领土上实施Article 28.1而赋予专利权人的权利(上诉裁决第4.84段)。

上诉裁决第4.85段: 在Article 28.1的语境下,这一理解将要求评估一个成员的措施是否阻碍了另一个WTO成员依据该条款授予专利权人的专有权。 In the context of Article 28.1, this understanding would require an assessment of whether a Member's measure frustrates the conferral, by another WTO Member, of the patent owner's exclusive rights listed in that provision.

因此,仲裁庭不同意专家组的上诉裁决,即Article 28.1结合Article 1.1第一句的义务仅限于确保各成员国内法律体系中的专利权人专有权(上诉裁决第4.86段)。仲裁庭裁定,Article 28.1要求成员不得阻碍专利权人行使另一WTO成员依据该条款授予的专有权,即防止第三方未经所有权人同意而进行制造、使用、标价出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而进口该产品的行为(上诉裁决第4.86段)。

3. 本案适用 #

在完成法律分析的过程中,仲裁庭将上述解释适用于中国的反诉禁令政策。仲裁庭在适用中建立了如下分析框架:

第一,仲裁庭明确了评估标准。在 SEP 标准必要专利 诉讼的语境下,SEP权利人对Article 28.1专有权的行使是以其承诺按 FRAND “公平(Fair)、合理(Reasonable)、非歧视(Non‑Discriminatory)”许可承诺 条件许可SEP为前提的,而FRAND承诺的目的是在SEP权利人与实施者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之间取得平衡(上诉裁决第4.95段)。因此,ASI政策是否阻碍其他成员对Article 28.1的实施,应当考虑该政策在何种程度上阻止了SEP权利人行使其他成员依据该条款、基于其在该成员领土内授予的专利而赋予的专有权,同时考虑SEP权利人按FRAND条件许可SEP的承诺(上诉裁决第4.95段)。

第二,仲裁庭审视了ASI政策的内容与目标。仲裁庭注意到,专家组认定中国法院发布反诉禁令的政策目标包括: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禁诉令制度"、维护涉外知识产权的司法主权等(上诉裁决第4.98段引用专家组报告第7.167-7.172段)。仲裁庭特别指出,在ASI政策的目标和法院在各案件中的考量因素中,都缺少对SEP权利人行使另一WTO成员依Article 28.1授予的专有权之能力的评估。而在Article 28.1的框架下,鉴于专利权人有权阻止未经同意的第三方实施与专利客体相关的特定行为,这样的评估是关键性的(上诉裁决第4.100段)。

第三,仲裁庭审查了ASI的范围和执行手段。ASI可施加广泛的禁止范围,包括禁止SEP权利人在中国以外的法域提起、继续或执行侵权诉讼的结果(上诉裁决第4.102段)。违反ASI的行为将受到高额的每日累积罚款(每日6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而这种累积每日罚款的方式在中国知识产权相关诉讼中是史无前例的(上诉裁决第4.103段、第4.104段)。

第四,仲裁庭评估了ASI政策对Article 28.1权利的影响。Article 28.1赋予专利权人阻止第三方未经同意实施特定行为的专有权,而这些权利的行使方式之一就是发起侵权诉讼并获得法院禁令。考虑到ASI的授予因素和政策目标与SEP权利人行使另一WTO成员授予的专有权之能力毫无关联,ASI政策影响了专利权人阻止未经同意的第三方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被授予专利的产品的权利(上诉裁决第4.106段)。

基于以上分析,仲裁庭最终认定(上诉裁决第4.107段):

ASI政策确立了一种行动方针,阻碍了专利权人行使由另一WTO成员依据TRIPS协定Article 28.1授予的、阻止未经其同意使用其专利客体的专有权。 The ASI policy establishes a course of action that frustrates the exercise of the exclusive right of a patent owner to prevent the use of the subject of its patent without its consent, as conferred on it by another WTO Member under Article 28.1 of the TRIPS Agreement.

仲裁庭据此推翻了专家组报告第7.240至7.242段和第8.2.a段的上诉裁决,并在完成法律分析后裁定欧盟已证明ASI政策违反了Article 28.1(上诉裁决第4.108-4.109段)。

三、仲裁庭对Article 28.2(结合Article 1.1)的重新解释与适用 #

1. 专家组解释 #

Article 28.2规定:

专利所有权人还有权转让或以继承方式转移其专利并订立许可合同。 Patent owners shall also have the right to assign, or transfer by succession, the patent and to conclude licensing contracts.

专家组基于其对Article 1.1第一句的解释,认为Article 1.1第一句结合Article 28.2要求成员"在其国内法律体系中确保专利权人有权转让或依继承转移其专利,以及订立许可合同"(专家组报告第7.247段)。对于其他成员授予的专利,专家组认为Article 1.1第一句"不包含与TRIPS协定的宗旨和目的或其他WTO成员实施TRIPS协定相关的额外义务"(专家组报告第7.248段),因此仅需评估中国是否确保专利权人有权就中国授予的专利订立许可合同。在此基础上,专家组认为:SEP权利人已承诺按FRAND条件许可其专利,法院被请求确定FRAND条件的可能性不改变这一事实;法院在诉讼期间施加临时措施并不否定SEP权利人许可专利的权利;事实上,争议中的每一个案件的结果都是当事方达成了涵盖中国授予专利的许可协议的和解(专家组报告第7.251段)。

2. 上诉仲裁庭解释 #

仲裁庭在两个层面上推翻了专家组的解释。

第一、专家组错误地仅聚焦于中国授予的专利。 仲裁庭同意Article 28.2结合Article 1.1第一句要求各成员确保在其国内法律体系中,专利权人有权就该成员授予的专利订立许可合同(上诉裁决第4.119段)。但仲裁庭不同意专家组由此得出的推论,即对于其他成员授予的专利不存在额外义务(上诉裁决第4.120段)。基于仲裁庭对Article 1.1第一句的正确解释,Article 28.2还要求成员不得阻碍专利权人行使由另一WTO成员在其领土上依据该条款所授予的"订立许可合同的权利"(上诉裁决第4.121-4.123段)。

我们裁定,Article 28.2结合Article 1.1第一句要求成员不得阻碍专利权人行使由另一WTO成员在其领土上依据该条款授予的'订立许可合同的权利'。 We find that Article 28.2, read in conjunction with Article 1.1, first sentence, requires that Members not frustrate the patent owner's ability to exercise its 'right … to conclude licensing contracts' as conferred in the territory of another WTO Member under that provision.

第二、专家组对"订立许可合同的权利"的内涵解释有误。 专家组实际上将Article 28.2的合规标准理解为仅需在国内法中存在"订立许可合同的权利"即可,而不涉及影响专利权人有意义地行使该权利之能力的事项(上诉裁决第4.126段)。仲裁庭对此不予认同。仲裁庭指出,Article 28.2的通常含义要求专利权人能够行使其"权利"以订立"许可合同",即赋予其的权利可以被行使直至其 订立 concludes 许可合同(上诉裁决第4.127段)。专家组似乎认为Article 28.2项下权利的行使在"SEP权利人已同意按FRAND条件许可其专利"时即已完成。但仲裁庭认为,SEP权利人在同意FRAND的条件与订立许可合同完全不同(上诉裁决第4.127段)。

此外,仲裁庭还驳斥了专家组关于案件最终都以和解和许可协议告终这一事实能证明Article 28.2权利得到保障的推理。仲裁庭指出(上诉裁决第4.128段):

如果已缔结合同的条款由于某一成员措施的影响而未能反映专利权人'权利'的有意义行使,则不能说专利权人在Article 28.2项下的'权利'已得到满足。 If the terms of a concluded contract do not reflect the meaningful exercise of a patent owner's 'right' due to the impact of a Member's measure, then it cannot be said that the patent owner's 'right' under Article 28.2 was fulfilled.

仲裁庭据此推翻了专家组报告第7.247-7.248段和第7.250-7.252段的上诉裁决(上诉裁决第4.124段、第4.129段)。

3. 本案适用 #

在完成法律分析后,仲裁庭进一步解释了ASI政策对专利权人在中国和其他成员领土上依Article 28.2享有的权利的影响。仲裁庭详细审查了证据基础,特别关注了ASI政策对SEP权利人行使"订立许可合同的权利"所产生的影响,包括ASI会阻止SEP权利人在中国以外的法域寻求确定FRAND许可条件的司法救济,从而在许可谈判中决定性地增强了实施者的谈判地位,迫使SEP权利人在可能低于FRAND条件的条款下达成和解。仲裁庭最终裁定欧盟已证明ASI政策违反了Article 28.2(上诉裁决第5.1(d)段)。

四、小结 #

在DS611案中,仲裁庭与专家组之间的根本分歧在于对Article 1.1第一句 实施 give effect 义务的理解。专家组将该义务理解为纯粹的国内实施义务——各成员仅需在其国内法律体系中落实TRIPS协定的规定即可,该义务不涉及其他成员的知识产权实施。仲裁庭则在维持知识产权领土性原则的同时,通过对 实施 give effect 的通常含义、上下文(包括TRIPS协定所建立的"国家制度体系"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Article 7的"权利与义务平衡"目标)和宗旨与目的的综合分析,确立了该义务的一项推论性要求:成员在其领土内使TRIPS协定条款生效的同时,不得阻碍其他成员在各自领土上所实施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执行体系的运作。

在此基础上,仲裁庭将这一解释延伸适用到Article 28.1和Article 28.2 上,推翻了专家组关于这两个条款的上诉裁决,并在完成法律分析后认定中国的反诉禁令政策违反了TRIPS协定。仲裁庭的上诉裁决确立了这样一项原则:尽管TRIPS协定并未建立跨国界的知识产权保护超国家体系,但一个成员不能通过其国内措施去阻碍其他成员依TRIPS协定在各自领土上实施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执行体系的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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